強化空污監測數據品質 環署分階段修法 新增數據封存、比對機制、拉長保存年限

整理:彭瑞祥(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面對民間團體屢屢質疑空污監測的可靠度,環保署12日公告,為強化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監測管理制度,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包括新增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DAHS)封存與查核比對機制,以及提高監測數據與紀錄文件等資料保存年限等作法。

環團屢屢質疑空污監測數據不實,圖為綠盟公布六輕2.5萬筆污染超標紀錄記者會。資料照片,陳文姿攝。

根據環保署公告,這次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應提報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DAHS)之訊號流向及其需封存之相關程式規範,供環保主管機關查核使用。

二、監測設施之例行校正測試紀錄、維護保養紀錄、原始數據、監測數據紀錄值、校正標準氣體或校正器材品保查核與使用紀錄等文件資料,保存期限提高至6年。

三、明確規範公私場所進行監測設施與連線設施汰換、量測位置變更或拆除時,其提報申請之文件及時間,並新增異動提報程序,以利掌握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或連線設施之狀況。

四、新增公私場所提報設置及連線相關申請文件資料時,應以網路傳輸方式提報,並另定施行日期。

五、增訂監測設施訊號採集誤差測試查核程序及性能規格值,供環保主管機關查核使用,強化監測數據之準確度。

六、增訂二氧化氮/一氧化氮轉化器效率測試程序及性能規格值,強化氮氧化物監測數據之品質,並針對排放濃度較低之固定污染源,提供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相對準確度查核及標準氣體查核作業適用之性能規格值。

七、增訂樣品傳輸管需設有加熱保溫措施,強化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程序、測試查核程序、校正標準氣體與校正器材及公式等相關規範內容,並給予過渡期限。

八、為強化整體管理制度,新增部分行政管制納入處罰,俾利公私場所落實執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監測及連線作業。

環保署表示,這次修法只是第一階段,先鎖定上述可立即採行且具各界共識的作法,後續將再儘速完成第2階段修正,包括:提高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新增監測數據狀態代碼與每分鐘原始數據傳輸頻率、修正數據計算原則與連線傳輸格式等項目。

環保署指出,第2階段的修正方向,因為涉及公私場所需汰換監測設施或連線設施,以及相關系統程式需重新修正送地方環保局審查確認,修正過程中需要持續調整,讓相關場所可完整評估相關設施汰換作業及完成系統程式修正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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