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治理需要法律鋪路_無塵擦拭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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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雖然我國工業污染治理逐漸從‘誰污染、誰治理’的方法向‘誰污染、誰付費’的模式轉變,第三方治理也已取得了一些效果,但仍存在處理能力不足、法律責任不夠明確、缺乏有效監管以及考核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同時行業還存在偷排漏排、數據造假等問題,導致污染治理效果不顯著。”今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科達潔能總裁、江蘇科行環保董事長劉懷平再次呼籲,在《環境保護法》中增加條款,確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地位。

排污及治污主體分離

專業化分工,調動社會力量參与環境監管

時隔一年,有過一次“上會”經驗的劉懷平將關注點聚焦在第三方治理上。作為環保產業界為數不多的全國人大代表,在他提交的關於環保產業的一項議案和一條建議中,都指向第三方治理。

所謂第三方治理,就是排污方通過支付費用的方式,將所產生污染委託第三方專業環保企業進行有效治理,同時,由生態環境部門對污染治理結果實施監督。

“採用第三方治理可以有效減少企業造假、降低治理成本、減輕監管壓力,並有利於推動環保服務業的快速健康發展。”劉懷平表示,環境治理兼具專業化和公益性的特點,在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中,其關鍵就是實行專業化分工,使排污及治污實現主體分離,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同時,第三方治理極大調動了社會力量參与環境監管,緩解當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環境監管面廣、量大、人手不足的困境。

這些阻力有待破除

頂層立法設計及政策制定不充分、相關法律責任未清楚界定、未構建市場准入機制及退出機制

自2013年底《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我國國家環境政策層面提出“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來,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已經有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制度雛形,而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尚無第三方治理的相關條款。

劉懷平認為,頂層立法設計及政策制定不充分、相關法律責任未清楚界定、未構建市場准入機制及退出機制是目前推進第三方治理的主要阻力。

他告訴記者,雖然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國家層面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予以明確,但《意見》並非法律法規,亦不能被直接適用於司法等領域,第三方治理制度體系仍有待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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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在目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實際應用過程中,由於有關法律政策支撐比較缺乏,並未能夠明確界定排污企業以及第三方治理企業所需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實際工作開展過程中,排污企業認為第三方治理企業已經接受污染治理,若達不到相關標準,第三方治理企業也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然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認為,對於排污企業仍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同時對第三方治理企業也應當進行監管,從而有效防止發生環境污染情況。

與此同時,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因仍處於不斷探索發展階段,收費標準、治理效果評估、准入退出、約束機制等仍舊比較缺乏,很多排污企業並不积極選擇第三方治理企業。

法律、市場機制需完善

建議在《環境保護法》中增加相關內容或者在環境污染防治綜合立法中,系統規定第三方治理,構建有關信用評價制度等

為此,在此次提交的“關於在環保領域推進第三方治理的建議”中,劉懷平相比去年提出了更加細化、更具操作性的措施建議。

一是建議在《環境保護法》中確立第三方治理的法律地位。2014年修改的《環境保護法》並沒有涉及第三方治理的相關內容,使之成為環境法的基本制度。劉懷平建議在《環境保護法》中增加相關內容或者在環境污染防治綜合立法中,系統規定第三方治理,使之可以適用於所有類型的環境污染防治,便於依法治污和依法監管。同時,不再將第三方治理作為限期治理制度的後續制度和補充制度,即當限期治理制度失效時,才強制使用第三方治理手段,發揮其補救性功能。

二是明確排污企業及第三方治理企業相關法律責任。對於排污企業委託第三方治理企業進行污染治理這一模式,政府應當儘快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對於相關主體之間存在的權責關係應當明確界定。

劉懷平認為,排污企業及第三方治理企業均屬於環境治理責任中的主體,發生環境違法時應該雙體同責,同時依據雙方合作方式及環境違法具體行為,對其責任進行具體界定,從而使各方面責任能夠更加明確,為第三方污染治理提供較好基礎與保障。

三是構建第三方治理相關市場准入機制及退出機制。在實際開展第三方治理過程中,針對第三方治理企業,應當注意構建有關信用評價制度。對於第三方治理企業而言,在市場准入方面盡可能不設置強制性標準,可以進行信用評級,對於技術水平比較高且信譽比較良好的一些企業,政府可對其頒發相關證明,在對環境服務進行購買的過程中,政府可對優秀企業進行優先選擇,政府在進行環境服務購買時也可根據這一依據進行識別。

四是將第三方治理納入政府綠色考核範圍。劉懷平表示,環境公共產品提供不能僅靠市場,還需要政府介入協調各方關係。就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而言,市場對排污企業與第三方企業交易的調節可能存在各種各樣的“失靈”問題,因此更需要政府的監管和協調,為此建議將第三方治理納入政府綠色考核範圍。

五是對部分重點行業提出第三方治理限期試點。“選擇鋼鐵、化工等重污染行業或工業園區,對因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總量控制要求,根據新《環保法》,按日計罰,依法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履行的排污企業,列出企業清單向社會公布,並依據《行政強製法》有關條款,強制要求其以公開競爭方式引入第三方進行污染治理。”劉懷平說。(記者徐衛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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