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生煤自治條例部分無效 中市府:聲請釋憲、定暫時處分

摘錄自2020年3月13日自由時報報導

台中火力發電廠燃燒生煤爭議,行政政院13日已發函台中市政府,說明中市府的「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的第3條、第4條及第6條分別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相關規定,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應屬無效。

行政院指出,空污法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後,環保署於去年7月29日函請地方政府盤點所定管制規範有無違反空污法授權的情形,但台中市府仍未配合檢討修正。行政院今年2月26日再次函請中市府對於違反中央法規表示意見後,確認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6條牴觸空污法及其子法。為維護法制,行政院今天(13日)正式函告該等條文無效。

台中市政府表示,自治條例是由台中市議會依法制定,已生效施行4年,中央從未宣告無效,政院卻在市府依法關閉中火2部燃煤機組後,迅速宣告條例無效,市府將依法聲請釋憲,並向司法院提出定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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