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產能置換政策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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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業報記者 孟凡君
  
  日前,國傢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聯合發佈瞭《關於進一步完善煤炭產能置換政策加快優質產能釋放促進落後產能有序退出的通知》(下稱《通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煤炭行業人士認為,近期,相關部委陸續出臺包括完善煤炭產能置換政策、限制港口下水煤最高價、增強煤炭鐵路運力等一系列措施,將顯著增強煤炭的供應保障,後期煤價也有望隨著供應增加趨於緩和,有望紓解火電行業的經營壓力。有觀點認為,產能置換政策暫時隻影響動力煤,不會對焦煤礦產生影響,但能夠享受最新產能置換政策的煤礦數量並不多。
  《通知》提出,需要進一步完善產能置換政策、加快優質產能釋放,通過優質產能有序增加,推動落後產能盡早退出,促進煤炭產業結構調整和新舊發展動能轉換。一是支持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疊煤礦加快退出;二是支持災害嚴重煤礦和長期停工停產煤礦加快退出;三是支持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增加優質產能;四是支持優化生產系統煤礦增加優質產能;五是支持煤電聯營增加優質產能;六是支持與煤炭調入地區簽訂相對穩定的中長期合同煤礦增加優質產能;七是鼓勵已核準建設煤礦增加優質產能;八是有序實施產能置換承諾制度;九是明確產能置換煤礦關閉退出時間;十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與煤炭調入地區發電企業新實施跨省(區、市)煤電聯營的煤礦申請新增優質產能,所需產能置換指標所需產能置換指標折算比例可提高為200%。其中,申請新增優質產能的煤礦和發電企業擁有一方股權超過50%的,折算比例可進一步提高為300%;在本省(市、區)新實施煤電聯營的,所需產能置換指標折算比例可提高為150%。
  建設煤礦產能置換方案中的退出煤礦(含核減產能),最遲要在建成煤礦投產前核減到位。生產煤礦產能置換方案中的退出煤礦,要在產能核增申請得到批復後6個月內關閉到位。退出煤礦不屬於“僵屍企業”、長期停產停建煤礦和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關閉退出時間可承諾在項目投產或核增申請得到批復之後1年內關閉到位。
  據介紹,該政策適用的煤電聯營項目是新增優質產能煤礦實質性進入煤炭電力企業新實施的兼並重組,或發電企業實質性重組新增優質產能煤礦項目,或新增優質產能煤礦的投資人實質性重組發電企業,或擁有對方股權不低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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